對于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后大部分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此大大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負擔,但仍有一些費用需要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一起來了解一下。
一、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計算標準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福利待遇”指職工在受傷或患職業病前,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按照出勤對待而發給的全部工資和福利待遇。
若勞動合同約定工資與員工實際收入工資不一樣,單位須按照實際收入工資支付福利待遇。
單位支付待遇,按勞動者本人前12個月實際收入的平均工資支付,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間平均工資支付。加班工資也計算在范圍內。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2. 停工留薪期的時限
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在廣東省,工傷醫療終結期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職工外傷、職業病醫療終結鑒定標準(2006年)的通知》(粵勞社〔2006〕155號)執行?!豆kU條例》中規定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開始時間從工傷事故發生當日或醫療機構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計算。
3. 治療工傷期間的福利
工傷職工在治療工傷期間,應繼續享受用人單位提供的職工福利,用人單位不能以工傷職工停工治療工傷為由,停止工傷職工的福利待遇,包括由用人單位通過建立各種補貼制度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方便、改善職工生活,解決職工個人難以解決的生活困難,保證職工身體健康和正常工作的福利制度。職工福利主要有:帶薪假期、探親假路費補貼、上下班交通補助、培訓、過節補助、供養親屬半費醫療、冬季取暖補貼、住房津貼、集體商業保險、旅游福利等。
二、傷殘津貼
1. 領取的條件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也被稱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這部分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系,同時,鑒于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仍有部分勞動能力,在其身體機能恢復的基礎上,應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對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向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工傷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予以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的時候,才由用人單位按月對工傷職工支付傷殘津貼。
2. 領取傷殘津貼的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 享受的條件
傷殘就業補助金是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享受的一項待遇。其中屬于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屬于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可以終止,或者可由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應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幫助其重新就業。
2. 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五十個月,六級計發四十個月。
依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七級計發二十五個月,八級計發十五個月,九級計發八個月,十級計發四個月。
小貼士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的待遇之外,還要注意以下兩點:
1.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2.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申報。如果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工傷一個月以后申報工傷,之前發生的費用也應由用人單位支付。